名称 |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邯郸峰峰集团有限公司等2户企业免征2004年度资源税问题的批复 | ||
颁布单位 | 发文文号 | 冀地税函[2004]304号 | |
法规类型 | 100103 | 所属行业 | 124 |
有效与否 | 河北 | 发布日期 | 2004-12-27 |
邯郸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峰峰集团有限公司和峰峰矿务局五矿申请减免资源税的请示》(邯地税发[2004]97号)收悉。峰峰集团有限公司牛儿庄矿和峰峰矿务局五矿于2004年9月26日因邯郸峰峰矿区永顺煤矿非法越界开采下架煤,引发奥灰水突发事故,导致两矿被淹,给企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经研究,同意免征峰峰集团有限公司2004年1至11月份已实现资源税342万元,同时免征其12月份实现的资源税税款。免征峰峰矿务局五矿2004年度资源税18万元。
免征税款要全部用于企业恢复和发展生产,不得挪作他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