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关于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比例问题的公告 | ||
颁布单位 | 155 | 发文文号 | 苏地税规[2011]5号 |
法规类型 | 100109 | 所属行业 | 104 |
有效与否 | 江苏 | 发布日期 | 2011-08-31 |
根据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有关政策规定,现对我省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的核定征收比例问题公告如下:
一、从事建筑安装工程作业的单位和个人,未设立会计帐簿,或者不能准确、完整地进行会计核算的,其应扣缴(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由主管税务机关实行核定征收。其中采取按工程价款的一定比例核定征收税款办法的,核定征收的比例不低于工程价款的8‰。
二、本公告自
二○一一年八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