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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梅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梅州市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业务操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颁布单位 发文文号 梅地税发[2007]53号
法规类型 100115 所属行业 100
有效与否 广东 发布日期 2007-03-14

梅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梅州市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业务操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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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7-03-14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梅县、梅江区地方税务局:

    为做好社保费全责征收工作,现将市局制订的《梅州市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业务操作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贯彻落实。

    附件:梅州市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业务操作暂行规定

    梅州市地方税务局
二OO七年三月十四日

梅州市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业务操作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社会保险费的征收管理,保障和维护参保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省局统一部署,从2007年4月1日起,市直、梅江区、梅县社会保险费的征管系统将切换到全省“大集中”新征管系统。为方便缴费人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和加强征收管理,特制订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业务操作暂行规定。

    第二条 社会保险费实行地方税务部门全责征收的,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业务操作,适用本规定。

    第二章 社会保险费缴费登记

    第三条 单位和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必须办理缴费登记。缴费单位缴费登记是指新开业纳税人到地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的同时,地税机关在征管系统中建立该纳税人的社保缴费资料档案,将其纳入社会保险费管理系统,由负责办理社保登记、变更的征收大厅社保登记、变更窗口操作人员办理。

    第四条 社保登记、变更窗口操作人员对新办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报送的有关《社会保险费缴费申报表》、《社会保险费人员明细申报表》及参保有关证件资料应当场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录入计算机,电脑系统自动编派社保号,根据缴费单位实际用人总数、工资总额和个人工资表生成社保申报资料,在地税机关建立起社会保险费缴费管理数据库,完成在地税机关的缴费登记,并负责责成参保单位和参保个人到社保部门办理参保登记,建立社保关系。

    第五条 参保单位人员发生增减变化需办理缴费登记变更的,参保单位办理时必须填报《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增减变动表》,到征收大厅社保登记、变动窗口,由有关人员对增减人员进行系统登记变更,将有关资料信息导入申报征收管理系统。

    第六条 参保人员计费工资发生变动的,企业单位申报时必须填报《社会保险费变动申报表》和《社会保险费缴费申报表》。先由税务管理员受理审核,然后到征收大厅申报窗口由征收员导入申报数据。

    第七条 新参保单位首次登记申报,应将参保人员的工资总额和个人详细资料作如实申报,作为录入缴费数据库基础资料。对已办妥缴费登记手续的单位和个人,征收大厅社保登记、变更窗口操作人员应及时将缴费单位和个人的各种缴费资料传给管理部门进行审核,由管理部门根据电脑编派社保费的征管归属(按纳税人税务登记的征管归属自动带出),安排落实具体的管理人员,纳入日常征收管理。

    第三章 社会保险费缴费核定

    第八条 管理部门根据征收大厅社保登记、变更窗口传来的新办缴费单位的缴费基础资料,对缴费单位应缴社会保险费的征收项目、品目、社保属性,申报缴款事项等情况进行基本核定。由管理人员根据新参保单位报送的缴费资料进行审核调查后提出核定意见报管理股领导审批确定后交由征收大厅社保登记、变更窗口录入计算机,并将核定结果告知缴费单位,通知缴费单位按月申报。

    第九条 信息技术管理部门要根据业务部门提供的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的月平均工资和个人缴费上下限的有关政策规定,做好大集中系统个人缴费上下限的参数设置调整工作。管理部门要将调整个人缴费上下限的规定,及时通知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按新调整后的个人缴费上下限的规定申报缴纳社保费。

    第十条 在社保年度变化需调整缴费单位个人缴费上下限前,管理部门每年要对参保单位和参保个人的缴费工资进行检查,税收管理人员对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进行社保费征收情况的检查,主要是依据缴费单位报送的《社保费申报表》和《工资表》,根据梅州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有关个人缴费工资上下限的政策规定,审核检查确定单位和个人的新社保年度的缴费工资、缴费项目、缴费人数,按照税收核定征收的管理程序,做好社会保险费的核定征收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管理部门将新社保年度内核定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的有关缴费文书资料报县(区)局审核小组确定并报分管局领导签批后,在六月底前将新核定的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的资料录入征管系统并通知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核定征收的缴费单位和个人的缴费费额一年核定一次,在核定征收的社保年度内,缴费单位人员和缴费工资未发生变动的,申报时可按上月的申报征收数征收。

    第四章 社会保险费申报征收

    第十二条 对自报自缴的缴费人,在法定的缴费申报期限内,由缴费人持社会保险费申报表(磁盘申报或纸质申报)和有关资料,到征收大厅办理缴费申报,缴费人持税务机关征收人员开具的税收缴款书,自行到开户银行缴(划)款入专户。

    第十三条 征收部门收到自报自缴的缴费人报送的缴费申报表后,对照电脑登记的缴费人缴费资料和缴费核定征收资料,审核其申报内容是否完整、正确。如发现申报内容有变化的,且应由征收部门变更的,应要求缴费人提供变更依据,及时在电脑修改,同时将变更依据归档,如属登记、管理部门范围的,应敦促缴费人到登记、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导入应征数据后办理申报缴费,经审核无误后,在缴费申报模块录入缴费申报资料,确认后完成申报手续。

    第十四条 对储款扣费的缴费人,由缴费人和地方税务机关签订协议,在法定缴费期限内向税务机关征收部门报送社会保险费申报表和有关资料,由征收人员根据核定应征的社保费额,开具税收缴款书通知银行扣款缴入专户。

    第十五条 对持卡缴费的缴费人,由缴费人在法定缴费期限内向税务机关征收部门报送社会保险费申报表和有关资料,经征收人员审核无误后,通知缴费人刷卡扣费并打印《税收转帐专用完税证》。每个工作日结束后,每个征收人员应办理应征社会保险费日结,并对电脑征收数据、完税证数据与刷卡机结算的金额三方核对,无误后进行社会保险费确认日结,会统部门于次日汇总本单位日结数与银行刷卡机帐户余额进行核对无误后,生成汇总缴款书的电子数据将社会保险费缴入专户。

    第十六条 征收期过后,对未按规定缴交社会保险费的单位,由管理检查部门发出《责令限期缴纳通知书》进行催缴,超过通知书规定期限仍未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欠费人,管理部门报经县以上地方税务局局长批准后转入强制执行程序处理,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社会保险费,并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对缴费单位拒不执行缴纳社保费和滞纳金的,由县(区)地方税务局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七条 缴费单位因有特殊困难,在规定的缴费期限内不能按期缴纳社会保险费而向税务机关申请延期缴纳的,由缴费单位在规定的缴费期限内如实填写《延期缴纳社保费申请表》到主管税务机关管理部门办理。

    第十八条 主管税务机关管理部门受理缴费单位延期缴纳社保费申请后,根据《延期缴纳社保费申请表》的内容进行登记并报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核。在三个工作日内将缴费单位的《延期缴纳社保费申请表》报送县(区)局税政(法规)股审核,经县(区)局长审批后,由管理部门管理员将核准延期缴纳期限录入计算机,并打印《核准延期缴纳社会保险费通知书》送达缴费单位。《延期缴纳社会保险费申请表》按规定连同缴费单位申报资料归档。

    第十九条 对超过批准延期缴纳社会保险费期限的缴费人,管理部门应进行催促,发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进行催缴。

    第五章 社会保险费会统划解

    第二十条 征收部门应设立单位和个人缴费台帐,按实征数记录单位和个人缴费台帐,并通过计算机网络将实征明细数据及时提供给社保部门记录单位和个人缴费台帐。

    第二十一条 负责社会保险费会统核算的税收会统人员应按时间规定对银行专户数据作电脑比对、销号、统计处理,发现问题,应查明原因,及时通知有关部门更正。

    第二十二条 征收部门负责按月将征收的社会保险费分险种划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将上月实际征收的社会保险费于次月5日前划解入财政专户,同时编制《应收社会保险费明细表》、《应收、实收、欠收社会保险费汇总表》,送同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并提供有关报表给财政部门及社保部门核对。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申报变动的缴费资料,征收管理部门要及时将变动资料传递给社保部门。

    第二十四条 征收社会保险费使用的税收票证管理、征管文书资料管理、传递、归档保管以及社会保险费检查程序参照税收征收管理和税务稽查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暂行规定自社会保险费由地方税务机关全责征收并迁入全省“大集中”新征管系统征收管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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