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法规
您当前的位置 > 首页 > 其他法规
名称 南京市财政局、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转业干部城镇退役士兵随军家属有关营业税优惠政策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颁布单位 发文文号 宁财税[2005]418号
法规类型 100102 所属行业 124
有效与否 江苏 发布日期 2005-05-30

南京市财政局、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转业干部城镇退役士兵随军家属有关营业税优惠政策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null

发布日期:2005-05-30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各区县财政局,市地税局各分局(局)、县局:

    现将《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军队转业干部、城镇退役士兵、随军家属有关营业税优惠政策管理的通知》(苏财税[2005]1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军队转业干部城镇退役士兵随军家属有关营业税优惠政策管理的通知

    苏财税[2005]17号    2005年3月22日

各省辖市及常熟市财政局、地税局,苏州工业园区地税局,省地税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军队转业干部、城镇退役士兵、随军家属有关营业税优惠政策管理的通知》(财税[2005]1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军队转业干部、城镇退役士兵、随军家属有关营业税优惠政策管理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军队转业干部 城镇退役士兵随军家属有关营业税优惠政策管理的通知

    财税[2005]18号    2005年3月2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加强对军队转业干部、城镇退役士兵、随军家属从事个体经营营业税优惠政策的管理,现将有关营业税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规定对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城镇退役士兵和随军家属,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个体经营是指雇工7人(含7人)以下的个体经营行为,军队转业干部、城镇退役士兵、随军家属从事个体经营凡雇工8人(含8人)以上的,无论其领取的营业执照是否注明为个体工商业户,军队转业干部和随军家属均按照新开办的企业、城镇退役士兵按照新办的服务型企业的规定享受有关营业税优惠政策。

    军队转业干部、城镇退役士兵、随军家属的其他营业税优惠政策仍按原有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2005年3月1日起执行。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页面访问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