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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印发佛山市欠薪帮扶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 发文文号
法规类型 109100 所属行业 123
有效与否 广东 发布日期 2006-09-04

印发佛山市欠薪帮扶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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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6-09-04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各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

    《佛山市欠薪帮扶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办法》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市总工会及市财政局反映。

    二○○六年九月四日

佛山市欠薪帮扶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办法

    第一条 经市委、市政府批准,佛山市设立欠薪帮扶专项资金。为加强对欠薪帮扶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确保欠薪帮扶专项资金合理使用,缓解因欠薪所带来的员工生活困难,全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欠薪帮扶专项资金由各级政府拨款、工会经费投入和社会各界捐赠共同组成。欠薪帮扶专项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项用于本市范围内开展的欠薪帮扶工作。

    对非欠薪帮扶事项不得使用市欠薪帮扶专项资金。

    第三条 欠薪帮扶主要对象为群体性欠薪事件中的困难员工。群体性欠薪事件中的困难员工,是指30人以上被集体欠薪2个月以上,导致生活难以为继的员工(包括外来员工)。

    各区员工因企业欠薪出现生活困难,原则上由各区按属地原则实施欠薪帮扶;如同时具备以下3个条件,可申请启动市级欠薪帮扶专项资金:

    (一)欠薪企业资不抵债,通过行政或司法手段仍无法追回欠薪;

    (二)区解困资金不足以支付欠薪;

    (三)区、镇两级政府因资金周转困难,暂难解决欠薪资金。

    第四条 欠薪帮扶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是支付临时生活救助金、代为垫付欠薪、购买救济物品和其他必需支出等。临时生活救助参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每个欠薪困难员工发放一个月的临时生活救助金。其他帮扶项目的标准视实际需要情况而定。

    第五条 欠薪帮扶专项资金的支出须由被欠薪员工集体向所在区总工会提出书面申请,经区总工会及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并加具意见后,由区总工会报市总工会。经市总工会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加具意见并盖章,报送市财政局审核后,再报送市政府审批和核拨经费。

    市财政局按实行财政专户管理的资金拨款程序办理,各区的支出由市财政局将款项拨给区财政局,由区财政局拨至区工会,区工会作具体支出安排。

    第六条 申请对象所在区财政部门,必须在半年内按已支出的欠薪帮扶资金,如数上缴市欠薪帮扶专项资金财政专户。

    第七条 佛山市财务总监办公室派驻财务总监,对欠薪帮扶专项资金支出实行联签制度。

    第八条 欠薪帮扶专项资金纳入市总工会部门预算,接受审计、监察、财政等部门的监督。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总工会商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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