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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天津南侨制品有限公司生产植物性鲜奶油(油脂)适用征退税率问题的批复
颁布单位 发文文号 国税函[2005]194号
法规类型 109100 所属行业 124
有效与否 天津 发布日期 2005-03-07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天津南侨制品有限公司生产植物性鲜奶油(油脂)适用征退税率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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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5-03-07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天津南侨制品有限公司生产植物性鲜奶油(油脂)适用征退税率问题的请示》(津国税退[2004]62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鉴于植物性鲜奶油(油脂)的生产工艺过程与制作植物油的工艺过程完全不同,植物性鲜奶油(油脂)不属于植物油范畴,按现行增值税政策规定,植物性鲜奶油(油脂)适用17%的征税税率,退税率应为13%,从2004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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