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粮食局关于做好采购东北地区2013年新产粳稻费用补贴有关工作的通知 | ||
颁布单位 | 148 | 发文文号 | 京财经一〔2013〕2692号 |
法规类型 | 101100 | 所属行业 | 100 |
有效与否 | 北京 | 发布日期 | 2014-01-02 |
关于做好采购东北地区2013年
新产粳稻费用补贴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商务委(粮食局)、有关粮食企业:
为鼓励我市企业到东北地区(辽宁、吉林、黑龙江,下同)采购调运粮食,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粮食局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采购东北地区2013年新产粳稻和玉米费用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3〕826号)要求,结合本市实际,现对北京市企业采购东北地区2013年新产粳稻(米,下同)享受中央财政费用补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条件
(一)在本市辖区内工商注册登记(不含中央直属企业),按相关规定向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统计报表的单个企业。
(二)采购的粳稻属于东北地区2013年度国内新产粳稻(以采购所在地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或质量检测单位出具的新粮证明为准)。
(三)采购数量超过5000吨(含5000吨),并于2014年5月31日前运抵本市。
(四)企业在东北地区采购粳稻(原粮)的价格不得低于1.5元/斤(国标三等,下同)。
二、采购期限
企业享受费用补贴的采购期限,为2013年最低收购价预案执行期间(2013年11月16日至2014年3月31日)。采购时间以采购合同签订的时间为准。
三、申请补贴程序
(一)受理单位: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粮食局委托北京市燕谷粮油购销公司(以下简称“市燕谷公司”)统一受理补贴申报材料,负责材料的审核、整理、汇总和资金的兑付等相关工作。
(二)申请时间:采购企业须在2014年7月1日前,向市燕谷公司提交补贴申请及有效凭证资料。凡未在规定期间内提交或补正的,逾期责任自负。
(三)提交资料及要求:见《企业申领粳稻费用补贴审核工作流程》(附件2)。
(四)市燕谷公司按照本通知要求,对企业上报补贴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按要求及时进行汇总、整理,并于2014年7月10日前报送北京市粮食局。
(五)北京市粮食局依据本通知要求对报送材料进行复核,报北京市财政局进行复审。北京市财政局复审后,依据财政部要求报送补贴资金的申请报告,申请中央补贴资金,并及时将补贴资金拨付到市燕谷公司,市燕谷公司负责将补贴资金拨付给补贴申领企业。
四、有关要求
(一)相关粮食企业要如实提供申报材料,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并接受财政部专员办、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粮食局等部门的检查。凡提供虚假资料、变造或伪造资料套取国家补贴的行为,一经发现,取消该企业全部财政补贴,并通过社会媒体等公开通报。
(二)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骗取、截留、挪用财政资金。对违反规定的,将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三)本通知其他未尽事宜,均依照《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粮食局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采购东北地区2013年新产粳稻和玉米费用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3〕826号)执行。
北京市财政局联系人:孙召亚 联系电话:88549662
北京市粮食局联系人:蒲 莉 联系电话:83979083
市燕谷公司联系人:梁军、王建立 联系电话:83555671
附件:1.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采购东北地区2013年新产粳稻和玉米费用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3〕826号)
2.企业申领粳稻费用补贴审核工作流程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粮食局
2013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