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综合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 ||
颁布单位 | 175 | 发文文号 | 皖国土资〔2013〕97号 |
法规类型 | 106100 | 所属行业 | 100 |
有效与否 | 全国 | 发布日期 | 2013-05-23 |
各市、县(区)国土资源局:
《安徽省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综合奖励办法(试行)》已经2013年第3次厅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2013年5月15日
安徽省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综合奖励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有效推动国土资源重点工作、激励先进,整合优化各类计划指标奖励活动,实现用地计划指标使用效益最大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获得省级“耕地保护先进(含补充耕地指标调剂,下同)”、“国土资源执法模范或先进”、“ ‘双保’工程成效显著”以及“国土资源节约集约模范(含开发区存量建设用地二次开发利用试点等,下同)”等荣誉称号,涉及奖励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的,纳入本办法进行综合奖励。
获国家级各类荣誉称号并给予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奖励的,不纳入本办法。
第三条 奖励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包括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以下简称“新增用地指标”)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以下简称“挂钩指标”)。
第四条 根据国家下达我省年度用地计划指标情况,确定年度综合奖励用地计划指标数量上限。用于奖励的新增用地指标和挂钩指标,分别不超过当年国家下达全省城镇村建设占用农用地计划指标和挂钩指标总量的8%。
第五条 对获得“国土资源执法模范或先进”、“ ‘双保’工程成效显著”以及“国土资源节约集约模范”的单位奖励新增用地指标,各占奖励指标总量的1/3。
第六条 对获得“耕地保护先进”的单位按照省政府有关规定予以奖励。补充耕地指标调剂奖励挂钩指标,奖励对象主要是为省级调度的交通和水利建设项目(仅包括省级以上立项的铁路、高速公路、水运和水利项目)支持建设占用耕地补充指标的。
第七条 各单项奖的具体评选模式、奖项设置,在不突破当年奖励计划指标数量上限的前提下,按照各类奖励活动开展的依据文件设定。
各单项奖评选活动应于每年5月底之前完成。
第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过去规定与此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九条本办法由省国土资源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