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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监察委员会等关于本市开展市级行政事业性收费收缴分离改革落实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
颁布单位 发文文号 沪财库[2007]21号
法规类型 所属行业 123
有效与否 上海 发布日期 2007-08-29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监察委员会等关于本市开展市级行政事业性收费收缴分离改革落实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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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7-08-29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各市级主管预算单位:

    根据《市财政局、市监察委〈关于印发预算外资金收缴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沪财库[2004]27号)和《市财政局、人行上海分行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收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财库[2004]29号)规定,本市从2004年10月起试行行政事业性收费收缴分离改革。按照市政府的工作部署,经过两年多的努力,在各行政事业性收费执收单位的配合下,市级行政事业性收费已基本实施了收缴分离改革。为总结这两年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缴分离改革的推进和实施情况,发现并纠正改革中存在的问题,摸清改革中尚未克服的难点,深化本市行政事业性收费收缴制度改革,推进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由市监察委、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人行上海分行和市审计局组成专项检查组,将于近期在本市实施收缴分离改革落实情况专项检查。

    一、检查目的

    对本市市级行政事业性收费收缴分离改革落实情况实施专项检查的目的,一是全面反映各行政事业性收费执收单位收缴分离改革实施进展情况,纠正在执行收缴分离改革中存在的错误做法;二是进一步掌握各执收单位在收缴分离改革实施过程中存在的困难和难点,完善本市非税收入收缴系统;三是摸清各执收单位各项收费的票据使用情况,规范本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使用,清理和归并不再使用的或可以使用《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替代的收费票据;四是全面了解各执收单位收入过渡账户的开设和使用情况,清理关闭无须使用的过渡账户;五是全面掌握市级预算单位的银行账户,清理和规范预算单位账户体系。

    二、检查范围

    对本市市级行政事业性收费收缴分离改革落实情况实施专项检查的范围,一是市级行政事业性收费的主管部门,及其所属执收单位和执收点。凡执收单位或执收点征收的区县级或市与区县分成的收费项目暂不纳入本次检查范围;二是应由市财政局审核开设银行账户的所有市级预算单位。

    三、检查内容

    对本市市级行政事业性收费收缴分离改革落实情况实施专项检查的内容包括收缴分离改革执行情况及银行账户开设和使用情况,具体检查内容如下:

    (一)各行政事业性收费执收单位落实收缴分离改革的具体执行情况,主要包括是否全面履行收缴分离改革,对于开出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是否跟踪催缴,特别是采用集中汇缴方式的执收单位集中汇缴的及时性等;

    (二)各行政事业性收费执收单位对收费票据的管理、使用情况,包括有无内部票据监管制度,票据的领、用、存有无具体记录,票据的账面库存与实物是否吻合等;

    (三)各行政事业性收费执收单位非税收入过渡账户的开设和使用情况,包括有无开设非税收入过渡账户、开户银行,过渡账户获取的形式,是否已经过期,在过渡账户的使用中有无违规行为等;

    (四)各预算单位的银行账户开设情况,包括基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开设情况,账户数量,核算内容,是否存在违反规定开设和使用的银行账户等。

    四、检查的文件依据

    (一)《市财政局、人行上海分行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收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财库[2004]29号);

    (二)《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规定》(财综字[1998]104号);

    (三)《关于加强本市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分配管理的通知》(沪财预[2006]108号);

    (四)《关于发布〈2006年上海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沪财预[2007]36号);

    (五)《上海市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办法》;

    (六)《关于制发〈上海市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沪财库[2005]10号);

    (七)《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2004]第427号);

    (八)《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2000]第281号)。

    五、检查方法和程序

    本次专项检查采用自查和抽查相结合的方法。先由各主管预算部门向所属基层单位(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委托执收点)布置专项检查要求,再通过汇集各基层单位自查情况,汇总自查情况表,找出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方案和具体时间,并撰写系统自查情况报告交专项检查工作组。专项检查工作组整理和审阅自查报表和自查报告后,选择10个主管部门组织人员上门实施重点检查,根据重点检查情况提出整改意见并监督其全面整改。重点检查工作完成后,专项检查工作组将结合重点检查情况汇总整理各单位的自查报表,总结专项检查所反映的问题和整改情况,提出下一步收缴分离改革的工作要求和目标。

    六、检查时间

    本次检查分四个阶段,具体安排如下:

    (一)2007年9月1日前为准备阶段,布置检查工作,发放自查报表,提出自查要求。

    (二)2007年9月1日至9月30日为自查阶段,由各单位组织自查工作,并于9月30日前上交自查报表和自查自纠报告。自查报表和自查自纠报告一式两份,分别报送市监察委监察综合室和市财政局国库处。

    (三)2007年10月1日至10月31日为重点检查阶段,由专项检查工作组组织人员分组对确定的重点检查部门实施重点检查。

    (四)2007年11月1日至11月30日为整理总结阶段,由专项检查工作组整理汇总检查材料和撰写总结报告。

    各区县可根据各自行政事业性收费收缴分离实施情况,参照本通知对本区县的收缴改革落实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附件:略

    1.《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收缴分离自查情况表》

    2.《非税收入收入过渡账户调查表》

    3.《市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自查表》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监察委员会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
上海市审计局
二OO七年八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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