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大连):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合作社县联社管理费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521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农村信用社县联社按规定提取的管理费不足使用,须在其直属营业部分摊费用的,必须报市国税局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