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省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联席会议的通知 | ||
颁布单位 | 155 | 发文文号 | 苏政办发〔2013〕83号 |
法规类型 | 行政法规 | 所属行业 | 118 |
有效与否 | 江苏 | 发布日期 | 2013-05-21 |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为统筹推进全省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确保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对象准确、高效认定,公平公正地实施社会救助制度,省人民政府决定成立省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联席会议。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联席会议成员名单
召集人:徐国柱 省政府副秘书长
成 员:侯学元 省民政厅厅长
张卫东 省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胡学同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副主任
秦 军 省公安厅副厅长
黄晓平 省财政厅副厅长
周 英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副厅长
彭向峰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副厅长
梅正荣 省交通运输厅副厅长
倪静石 省地税局副局长
伍 祥 省统计局副局长
杨卫东 省工商局副局长
张爱球 省国税局总审计师
张海涛 省总工会副主席
张建平 省残联副理事长
黄世安 江苏银监局副局长
凌 峰 江苏证监局副局长
王宝敏 江苏保监局局长助理
凌 航 省民政厅副厅长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民政厅,凌航兼任办公室主任。
二、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职责分工
省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提请召集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联席会议,研究制定全省核对工作相关政策和措施,协调解决核对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组织成员单位具体会商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相关事项,制定工作计划和目标任务,对目标计划和核对政策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考核与总结。
省发展改革委:负责指导全省发展改革部门做好当地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系统项目的立项、审核、审批工作。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指导全省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做好当地政府信息化服务的组织协调、统筹规划和监督管理工作,为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信息交换和共享提供对接渠道。
省公安厅:负责指导全省公安部门做好当地申请救助家庭户籍及机动车辆拥有信息的核对和反馈工作。
省民政厅:负责指导全省民政部门做好当地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的组织实施,以及当地申请救助家庭婚姻、死亡、领取救助金等信息的核对工作。
省财政厅:负责指导全省财政部门做好当地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经费的安排和资金使用监管工作。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指导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做好当地申请救助家庭就业、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等信息的核对与反馈工作。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指导全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做好当地申请救助家庭房产拥有、房产交易和房屋出租等信息的核对与反馈工作。负责指导全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做好当地申请救助家庭住房公积金缴纳和使用等信息的核对与反馈工作。
省交通运输厅:负责指导全省交通运输部门做好当地申请救助家庭从事客货运驾驶、出租车辆营运及收入等信息的核对和反馈工作。
省地税局:负责指导全省地税部门做好当地申请救助家庭个人、个体工商户以及企业纳税等信息的核对和反馈工作。
省统计局:负责指导全省统计部门做好和当地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相关的统计数据与反馈工作。
省工商局:负责指导全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当地申请救助家庭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注册登记、生产经营等信息的核对与反馈工作。
省国税局:负责指导全省国税部门做好当地个体工商户以及企业纳税等信息的核对和反馈工作。
省总工会:负责指导全省工会组织做好当地申请救助特困职工家庭认定和享受救助等信息的核对与反馈工作。
省残联:负责指导全省残联组织做好当地申请救助家庭残疾等级鉴定和享受救助等信息的核对与反馈工作。
江苏银监局:负责指导全省银行业金融机构做好当地申请救助家庭银行存款信息的核对和反馈工作。
江苏证监局:负责指导全省证券业金融机构做好当地申请救助家庭从事证券交易和获利等信息的核对与反馈工作。
江苏保监局:负责指导全省保险业金融机构做好当地申请救助家庭缴纳和领取保险金等信息的核对与反馈工作。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