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同意设立苏州名典资产评估事务所的批复 | ||
颁布单位 | 155 | 发文文号 | 苏财工贸〔2010〕108号 |
法规类型 | 106100 | 所属行业 | 100 |
有效与否 | 江苏 | 发布日期 | 2010-11-26 |
费威等两位申请人:
你们报来《关于设立苏州名典资产评估事务所的申请材料》及有关证明材料收悉。根据《资产评估机构审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设立苏州名典资产评估事务所。苏州名典资产评估事务所的组织形式为合伙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其债务、执业风险等承担责任。
二、同意费威、刘绍毅为苏州名典资产评估事务所的合伙人。
三、同意费威为苏州名典资产评估事务所的首席合伙人。
四、费威(32000066)、刘绍毅(51050030)、邓杰(51050041)、祝建伟(32000154)、金文龙(32030012)共五人为苏州名典资产评估事务所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在30日内完成转所手续。
五、苏州名典资产评估事务所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万元,办公地址在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珠江南路368号吴中(木渎)科技创业园1218室。
六、苏州名典资产评估事务所可从事各类单项资产评估、企业整体资产评估以及市场所需的其他资产评估或者项目评估。
七、苏州名典资产评估事务所及其注册资产评估师在执业中,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认真执行资产评估准则和职业道德准则,恪守独立、客观、公正原则。
八、苏州名典资产评估事务所设立后,其业务活动和日常管理应接受江苏省财政厅和江苏省资产评估协会的管理和监督。
九、接此批复后,请及时到有关部门办理工商、税务等手续,应当在60日内完成工商注册登记手续。
十、根据《资产评估机构审批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七条及第三十八条规定,我厅有权撤回、撤销授予你们的设立许可。
请在完成工商注册登记手续后,将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在工商行政管理主管部门备案的公司章程报我厅备案,并到省资产评估协会领取资产评估资格证书,同时办理加入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的手续。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