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内地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议定书和谅解备忘录的通知》(国税函[2009]396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2009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