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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关于印发《重庆市国际市场开拓资助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 174 发文文号 渝外经贸发〔2008〕334号
法规类型 101100 所属行业 100
有效与否 重庆 发布日期 2008-10-10

关于印发《重庆市国际市场开拓资助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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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8-10-10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市级有关部门,各区县(自治县)外经贸委(局、办)、财政局,有关企业:
  为进一步支持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提高我市企业的国际竞争力,同时加强对国际市场开拓资助的管理,根据《重庆市外经贸发展促进资金管理实施办法》(外经贸发〔2001〕10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我们对《重庆市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稿)》(渝外经贸发〔2005〕117号)进行了修改,制定了《重庆市国际市场开拓资助暂行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特此通知。

  (市外经贸委 联系人:毛庭婷,联系电话:89018144;
  市财政局 联系人:王成芳、王亚玲,联系电话:67575345)

二○○八年十月十日

重庆市国际市场开拓资助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国际市场开拓资助(以下简称市场开拓资助)的管理,根据《重庆市外经贸发展促进资金管理实施办法》(渝外经贸发[2001)106号文)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支持方向
  市场开拓资助;制定或参与制定进出口商品的国家和国际标准资助;电子商务建设资助;培训与研讨会资助;其它有利于外经贸发展的事项等。
  第三条? 申请条件
  一、在重庆市辖区内办理工商登记,同时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对外贸易经营者资格或拥有对外经济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行业或中介组织。
  二、项目申请单位近两年内没有骗税、骗汇、走私及因知识产权或环保问题被市级有关部门查处并通报等违法违规行为。
  三、申请资助的行业或中介组织应为受市外经贸委委托承办国际市场开拓项目承担单位。
  四、企业上一年度出口额在1500万美元以上(含1500万美元)。
  上一年度出口额在1500万美元以下(且有出口实绩)的企业,原则上申请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资助,也可申请本办法中的专利注册费资助、制定或参与制定进出口商品的国家和国际标准资助,电子商务建设资助。
  四、申请机电产品售后维修服务网点资助的企业,自产品上年对设立维修服务网点的国家出口额应在300万美元以上(含300万美元),其中汽车产品上年出口额可放宽在150万美元以上(含150万美元)。
  第四条? 企业项目资助总额标准
  单个企业原则上每年申请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
  第二章?? 市场开拓资助
  第五条 资助范围和标准
  一、申请考察国际市场资助的,给予团组人员交通费、生活费资助,最高不超过实际发生费用的50%,且单个项目资助不超过2人,资助总额共计最高不超过5万元。
  二、申请国(境)外展览会资助的,对展位费、大型展品回运费以及参加市统一组织的国际知名展的展位特装费,给予最高不超过实际发生费用的70%,且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资助。
  三、企业申请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及服务外包企业国际认证等认证资助的,给予最高不超过认证费的50%,且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资助。
  对企业进行各类产品国际认证,给予检验检测费或认证费最高不超过70%,且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资助。
  四、企业申请国(境)外商标和专利注册资助的,给予最高不超过注册费的70%,且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万元的资助。
  五、企业申请国(境)外知识产权备案资助的,给予最高不超过备案费的70%,且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万元的资助。
  六、企业在国(境)外媒体上发布产品广告,给予最高不超过广告费的70%,且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资助。
  七、对我市机电产品生产型出口企业(中资或中方控股企业)在境外设立售后维修服务网点的,给予前期费用一次性资助,其中:对国内企业独资建立并使用自主品牌的售后维修服务网点给予最高不超过实际发生费用的50%,且欧美市场最高不超过20万元、其他市场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资助;对我市企业与境外企业合资或合作设立并使用自主品牌的维修服务网点,资助标准减半。
  第三章?? 制定或参与制定进出口商品的国家和国际标准资助
  第六条 资助范围:对我市企业制定或参与制定进出口商品的国家级标准(含标准品)、国际标准(含标准品)(以下简称国家级标准、国际标准)给予适当资助。
  第七条 资助标准: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申请制定或参与制定进出口商品国家级标准、国际标准资助的,给予不超过项目总投资70%且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资助。
  第四章?? 国际电子商务建设资助
  第八条 资助范围
  货物和服务贸易企业首次加入国际电子商务平台,给予会员费适当资助。
  第九条? 资助标准
  (一)对经市外经贸委认定的国际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加入国际电子商务平台,给予会员费一次性最高不超过70%,最高不超过5万元的资助。
  (二)对其他企业首次加入联合国工业发展组织重庆中心国际电子商务平台等国际电子商务平台,给予会员费一次性最高不超过50%,且最高不超过3000元的资助。
  第五章?? 培训与研讨会资助
  第十条 资助范围、标准
  一、承办市外经贸委统一组织的境内开放型经济、服务贸易人才培训及研讨会项目,对培训费、资料费、场租费及会务费给予适当资助。
  二、承办市外经贸委统一组织的国(境)外开放型经济人才培训项目,对交通费、生活费、培训费、资料费、场租费用给予最高不超过50%,最高不超过3万元/人的资助。
  三、企业专项人才培训资助
  1、对外工程承包企业参加市外经贸委统一组织的国际项目经理境外培训(含国内理论培训),并取得国际项目经理资格证的,给予培训费最高不超过50%,且最高金额不超过3万元/人的资助,每个企业每年最多支持2人。
  2、对外派劳务企业,每派出1名重庆籍劳务人员,给予派出企业最高不超过500元/人补贴。相关组织、培训等工作由外派企业牵头进行。
  3、对市重点培育的服务外包企业,从2008年1月1日起,每新录用1名大学生(含大专)以上学历员工从事服务外包工作并签订2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给予企业最高不超过3000元的上岗培训资助,且每个企业资助最多不超过20人,资助总额共计最高不超过6万元。
  对被录用人员提前解除合同,并在原合同规定的两年期间内与其他服务外包企业或原企业签订新的《劳动合同》的,不再给予资助。
  以上申请资助事项中,对相关培训机构和中介、企业等,均不再就同一项目进行重复资助。
  第六章? 申报、审核及拨付
  第十一条? 项目实行事后资助的原则。申报时间为一年四次,即每年的2月份、5月份、8月份和10月份。申请程序如下:
  一、市级项目承担单位由主管部门推荐后,向市外经贸委申报,同时抄报市财政局。区县项目承担单位经当地外经贸、财政部门初审合格后,向市外经贸委申报,同时抄报市财政局。
  二、经市外经贸委、市财政局审定后,由市财政局将资助资金直接拨付至项目承担单位。项目承担单位收到资助后,按相关财务制度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申请项目时需提供如下申报材料:
  一、国际市场开拓资助申请表(见附件1-1)
  二、国际市场开拓活动的项目总结报告,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实施情况、费用支出情况、取得的主要成绩及存在的问题、附相关材料 (见附件1-2) 。
  三、实际支出费用明细清单和发票复印件(加盖项目申请单位公章)。
  四、其他相关资料(见附件2)
  第七章???? 监督管理与违章处理
  第十三条 对于骗取该资助资金的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详见《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7号〕)。构成违纪违法的将提交检察或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八章??? 其他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外经贸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从2008年1月1日起实施。市外经贸委、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稿)>的通知》(渝外经贸发〔2005〕117号文)、《关于印发重庆市机电产品出口企业境外售后维修服务网点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外经贸发[2006]152号文)、《关于对出口企业制定国家级标准、国外标准给予补贴的通知》(渝外经贸发〔2005〕105号文)同时废止。

  点击下载文件原文:关于印发《重庆市国际市场开拓资助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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