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广州市地税局有关教育费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滞纳金问题的批复 | ||
颁布单位 | 发文文号 | 粤地税函[2003]333号 | |
法规类型 | 所属行业 | 100 | |
有效与否 | 广东 | 发布日期 | 2003-05-24 |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你市《关于逾期缴纳教育费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加收滞纳金问题的请示》(穗地税发[2003]101号)收悉。省局意见,在现行政策没有明确规定之前,对逾期缴纳教育费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不宜加收滞纳金。
此复。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二00三年五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