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商务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老长贸合同适用出口退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 ||
颁布单位 | 发文文号 | 苏国税发[2008]20号 | |
法规类型 | 所属行业 | 121 | |
有效与否 | 江苏 | 发布日期 | 2008-02-03 |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东奥会计在线
现将《财政部 商务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老长贸合同适用出口退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OO八年二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