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沈阳地方税务局2007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年审和申报缴纳须知 | ||
颁布单位 | 发文文号 | ||
法规类型 | 100115 | 所属行业 | 100 |
有效与否 | 辽宁 | 发布日期 | 2007-03-14 |
各单位:
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问题的通知》(辽政发[2003]23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的通知》(辽政发〔2006〕15号)文件精神,按照《辽宁省地方税务机关代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若干规定》(辽地税发[2003]71号)和《沈阳市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办法》(沈阳市人民政府令第50号)要求,现将沈阳市2007年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和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的年审、申报缴纳程序公布如下:
一、征收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及以经营收入为主要支出来源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简称“各单位”)。
中外合资、合作企业按中方股份、比例承担安置残疾人就业义务,外商独资企业除外。
二、年审规定
(一)时间:自2007年4月1日至30日止。
(二)携带的资料:
1.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
2.单位公章、法人章;
3.2006年工资手册;
4.2006年财务决算报表;
5.2006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报表附表(12);
6.劳动局审批的临时用工手续;
7.劳动合同;
8.辽宁省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年审手册;
9.有残疾职工的单位还需携带如下材料:
(1)残疾人证(需带县以上医院或专门医院的体检证明);
(2)职工花名册;
(3)工资表(2006年12月);
(4)2006年劳动情况年报基础表;
(5)残疾职工档案;
(6)残疾职工与用工单位依法签订的一年(含一年)以上《劳动合同》;
(7)临时用工手续;
(8)养老保险手册及2006年12月份《辽宁省地方税费综合申报表》;
(9)医疗保险证明。
(三)具体规定:
1.上述各单位已参加过年审的单位可持原《辽宁省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年审手册》或上年度《辽宁省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年审表》办理年审手续;新开办单位应到所在地残联部门填报《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单位登记表》和《在职残疾人登记表》并办理年审手续。
2.各单位应在年审期内携带所有年审资料,到设在所属地税分局或所在地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的年审服务窗口办理保障金年审手续。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按照各单位提供的资料,核定单位安置残疾人情况,并出据《辽宁省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年审表》。
3.未按规定时间参加年审的单位,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可根据相关资料核定单位职工总数,并按无残疾职工计算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数额。
三、申报缴纳
2007年保障金申报缴纳时间自2007年5月8日至30日止。
各单位在申报缴纳期内,依据残联年审核定表填写申报表,持年审核定表(征收单位留存联)及申报表,按照规定的期限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保障金。
四、保障金征收标准及计算方法
1.征收标准:上述征收范围规定的各单位按不低于本单位上年月平均人数在职职工总数(含固定工、合同工、临时工和计划外用工)1.7%的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不足50人的单位,原则上应安置1名残疾人就业。安置1名视力残疾人或者重残人(人体运动系统功能重度丧失二级以上的肢体残疾人)就业可按2人计算。凡安置残疾人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单位,按年度差额人数和上年度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0%缴纳保障金。
2.计算方法:
(1)无残疾职工的单位应缴纳保障金数额为:职工总数×1.7%×(上年度市职工年平均工资×100%)
(2)有残疾职工但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单位应缴纳保障金数额为:(职工总数×1.7%-在职残疾职工人数)×(上年度市职工年平均工资×100%)
(3)本单位在职残疾职工人数已达到规定比例的单位不缴纳保障金
五、违章处罚
1.对未按规定缴纳保障金的单位,由代扣代征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2.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除补缴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外,逾期缴纳部分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
(1)拒绝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或者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
(2)无正当理由拖欠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
(3)谎报或者虚报单位在职职工总数和残疾职工人数的。
沈阳市残疾人联合会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
2007年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