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民政福利企业增值税即征即退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 ||
颁布单位 | 发文文号 | 渝国税函[2000]403号 | |
法规类型 | 100100 | 所属行业 | 124 |
有效与否 | 重庆 | 发布日期 | 2000-10-29 |
各区县(自治县、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强民政福利企业增值税即征即退管理,转变市局管理职能,强化各区县(自治县、市)、各直属单位对此项工作的管理责任,现将进一步加强民政福利企业增值税即征即退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从2000年10月1日起,民政福利企业退税由各区县(自治县、市)国税局审批,《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利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渝国税发[2000]63号)第2条 停止执行。凡市局过去在民政福利企业退税审批权限上与本文件规定不一致的,一律废止并严格按本文件规定执行。
二、退税管理权限下放后,市局将采取抽查或组织交叉检查等方式,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各区县(自治县、市)国税局、各直属单位在民政福利企业增值税即征即退方面的执法情况进行检查。各区县(自治县、市)局、各直属单位要进一步加强对民政福利企业的监督检查,严格把好退税检查关和退税审批关,不得擅自扩大退税范围。
退税审批权限下放后,各区县(自治县、市)局、各直属单位要按市局统一规定按季报送《重庆市民政福利企业退税统计表》(表样见附件2),对不按时报表的单位,市局将严格按增值税百分赛的有关规定扣分。
三、切实抓好今年的年检换证工作。各区县(自治县、市)局、各直属单位要严格按照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民政局联合发文的(渝民办发[2000]55号)
文件通知要求,主动与本地民政部门配合,搞好今年的年检换证工作。要坚持先年检后换证的原则,对年检不合格的民政福利企业不得换发福利企业证书,不得继续享受退税政策。
四、年检换证工作结束后,各区县(自治县、市)局、各直属单位要将年检换证情况于明年1月底以前书面报告市局流转税处,并填写《重庆市民政福利企业年检换证普查登记表》(表样见附件1)一并报市局流转税处备案。
附件1: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年检换证普查登记表(略)
附件2:重庆市民政福利企业奶税统计表(略)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二000年十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