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法规
您当前的位置 > 首页 > 其他法规
名称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水煤浆产品适用增值税税率的批复
颁布单位 发文文号 冀国税函[2003]464号
法规类型 100100 所属行业 123
有效与否 河北 发布日期 2003-10-23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水煤浆产品适用增值税税率的批复

null

发布日期:2003-10-23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水煤浆产品适用增值税税率的批复》(国税函[2003]114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水煤浆产品适用增值税税率的批复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水煤浆产品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请示》(晋国税发[2003]8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自2003年10月1日起,对水煤浆产品可比照煤炭,按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页面访问量: